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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西木成林
    2017-07-27 11:12:09    来源:山东省文化厅   转载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的通知

    鲁文市〔2016〕28号


    各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执法局(支队)、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力推动了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发展,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日益活跃。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日常监管,确保全省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联网文化经营监管主体。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文化经营的日常监管工作。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要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探讨,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文艺演出、动漫等活动的日常监管思路,制定工作规划,完善监管办法,促进互联网文化经营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推进互联网文化经营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针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建立健全互联网文化经营监控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文化经营管理平台,提高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文化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收到上级抄送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7日内,应对新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实地巡查,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

      对管辖区域内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网上巡查。要着重检查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表中的网站中文名称,网站首页底部是否显示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网站内容是否与其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

      对网络游戏运营的企业网站,要着重检查是否建立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必须包括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三项基本内容),且不存在快速注册通道;着重检查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着重检查是否按“四有”要求建立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并在首页显著位置体现。

      要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假冒伪劣艺术品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权艺术品的活动,坚决清除包含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服务的网络经营活动。凡是发现有违法经营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四、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互联网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对互联网文化市场要实行专职专人专门监管,对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

      省文化市场稽查队应当定期调度各市日常监管情况,及时汇总、处理相关问题。确保我省互联网文化经营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山东省文化厅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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